办学章程

学风:尚礼竞秀,求知同光

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办学章程

发表时间:2023-11-27 19:49:12 来源:成都二十中 编辑:成都二十中


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办学章程

(2023年11月修订)


    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1930年,原川军将领李则民先生在成都市学道街创办“成都私立大同中学”,是为学校前身。1938年,为避日机轰炸,学校先后迁至双流彭家场、青羊宫酱园碑等地,抗战胜利后迁回学道街。1952年,学校改为公办,更名为“成都市第二初级中学”,迁至成都市茶店子原高等工业学校旧址。1956年,学校恢复设立高中部,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批,正式更名为“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并沿用至今。学校于1979年被命名为金牛区重点中学,1990年被评为四川省重点中学,1998年初中部迁至金牛区黄忠小区,形成“一校两区”格局,2002年首批通过“四川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2013年被评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建校九十多年来,学校秉大同之理想,与时代同呼吸,与祖国共命运,三易校名,四迁校址,经数代人奋斗,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各类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和办学理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全称: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简称:成都二十中。英文名:Chengdu No.20 Middle School。
第四条 学校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举办,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直属管理的公办完全中学,是经成都市金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由成都市金牛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育英路6号(高中部),成都市金牛区同育街38号(初中部)。高中部、初中部两个校区为同一法人单位。
第六条 学校核心文化:“大同”文化
“大同”信念:人人为公,天下大同。
“大同信念”强调行大道、求大同,亲贤习能,立己为公。
大道,既是正确价值之路,也是众人携手之路。二十中人缅怀兴学之先辈,感恩奉献之良师,立足近百年根基,再启大同新征程。
大同,既是平等海纳,也是群体协同,亦是中国梦的文化根基之一。大同梦,中国梦,激励一代代二十中人矢志不渝,奋斗不息。
贤能,选贤任能,德才兼备。成都二十中立足学生未来可持续发展,将综合素养与关键能力的培育贯穿始终。
为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亦是成都二十中厚德载物博大胸怀的体现。
大同”思维:纳情于理,知行合一
“大同思维”是二十中人治校、治班、治学的基本思维,是教育治理思维的一种呈现模式。
“纳情于理”可理解为:
情智互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以理育情,寓理于情。助力大同学子情智并茂,全面发展。
智慧联通。坚持互联网思维,吸收传统与现代、国内与国外先进思想和方法。
共识民主。多元参与,协商沟通,注重过程,建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学校治理制度。
资源协同。充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家长、校友等各类资源,汇聚学校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
“知行合一”即是倡导崇学尚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大同”人格:责任、担当、平等、和谐。
“大同人格”是二十中人的基本人格,是学校九十余年传承积淀而来的人文基因。
责任担当。树立高远志向,历练责任担当,展现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平等和谐。师生平等相待,干群和谐相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基于对大同课程哲学的理解,我们初步构建起大同典雅课程体系。
育人目标:把每一个学生培养成为拥有大同人格、身心整全、情智双优、适应未来的时代创造者。
大同人格,责任担当之精神,平等和谐之气质。
身心整全,体魄强健,人格健全,生活健康。
情智双优,积淀人文,审美立美,弘扬科学。
适应未来,适应未来社会,贡献未来社会,幸福自己人生。
教育理念:陶冶性灵、启迪心智、关注未来。
陶冶性灵,是学习的秉性之育,更是人生的精神之育。它使师生具有好学之志、仁爱之心、坚定信念、高尚情操,此为二十中教育之初心。
启迪心智,关注智能之习得,更重视情感之涵养。培育人格魅力与学问智慧兼备之学生,此为二十中教育之追求。
关注未来,关注未来社会之发展,更重视未来人才之需求。为学生终生幸福奠基,培养可持续发展之人,担当为未来社会育人之使命。
我们不仅是在塑造人的心灵,启发人的智慧,更是在塑造未来社会的形象,创造未来社会的品质。
办学理念:情智并育、慧行天下。
情,“世界大同,天下一家”的大同情感,“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爱国情操,“达则兼济天下”的中国情怀。
智,“集腋成裘”的知识,“慎思明辨”的智力,“迎刃而解”的智慧。
情智并育,是科学与人文的碰撞。倡导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通相融,一是强调以人文精神为指导,促进二十中人的全面发展及其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强调以科学精神来建立人与现代社会的密切联系,增进人类的福祉和社会的进步。情智交融并进,螺旋递进,使大同学子最终成长为人格健全、生命充实的完整的人。
慧行天下,是家国情怀的抒写。从“教育救国”到“大同”思想的传承再到“天下为公”精神的培育,历经九十余年沧桑,爱国情怀始终是二十中人心中鲜明的底色,始终是二十中人风雨无阻向前进的动力源泉。我们希望二十中人,一要有“修齐治平”的大志,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二要有为天下奉献的精神,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三要把对国家的热爱、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个人的发展三者相结合。
情智并育,是慧行天下的基础;慧行天下,是情智并育的目的。用情智唤醒学生内心的志向,培育学生爱人、爱物、爱国的情怀,增强学生“传道济民”为己任的个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学校校训:坚韧、沉稳、向善、大同    
“坚韧、沉稳”是品格,虽饱经磨砺,却百折不挠;虽风侵雨袭,却从容淡定。“向善、大同”是情怀,人心向善,以和谐、平等、公正的态度,吸纳百家优长,兼集八方精义,驶向“大同”美好未来。
校风:厚德明理,励志笃行
既要以德修身,培养崇高的品德情操;又需知物明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既要立志励成,坚韧厉行;又需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教风:勤谨执教,以情化人
勤修教学内功,矢志深耕学术,积极开拓创新,提升育人质量。师爱为魂,以情化人,以理塑人。用爱关怀学生成长,用心鼓励学生成才。
学风:尚礼竞秀,求知同光
树立知礼明德、争强比美的学习风气,营造美美与共、多元创新的学习氛围。博学求知,合作共享,相互促进,同心同德,共筑成人、成事、成才的人生之路。
第八条 学校网址:www.cd20.net
官方微信公众号名称: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
官方微信公众号ID:gh_b4e4422cc1e1
官方微信视频号名称: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
官方微信视频号ID:sphXG2kSAzzyYx
官方微博名称:成都市第二十中学校
官方抖音名称:成都二十中
官方抖音号:56222882362
校徽寓意:新苗向上。
校歌:《大同学子之歌》。
校赋:《大同赋》。
校刊:《大同梦》。
学生刊物:《大榕树》。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初中义务教育、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委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委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委班子成员,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根据分工分管相应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上级组织部门聘用或任命。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具体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工作,校长外出时受校长委托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设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管理处、办公室、教科室、教育技术保障中心、宣传交流合作中心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校长提名,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由党委最终考察、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学校德育处是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目标的中层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德育、体育、艺术、卫生、心理健康、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校团委学生会等方面工作。
教务处是推进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的中层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教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指导评估、招生等方面工作。
总务处是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的中层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基建、财务、财产、维修、维护、食堂、住宿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
安全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中层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防范相关制度,全面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学校的安全工作,负责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与培训。
办公室是学校党组织和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内务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教科室是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工作的中层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教育科研活动、规范教育科研行为、推广教育科研成果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
教育技术保障中心是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工作技术及设备的保障和服务的中层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图书、实验和信息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宣传交流合作中心是学校对外宣传、交流合作的中层职能部门,负责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育教学成果,负责学校官方媒体建设、宣传队伍建设,负责学校对外形象展示,负责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理解教育、中外人文交流、川港教育联盟交流等工作。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行政例会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参会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等。行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党委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决议,检查上次行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行政会议上形成一致意见的作为《行政会决议》由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对行政会议上有争议但不属于“三重一大”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作最后决定,并作为行政会议决议执行,但需在行政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设立纪律监督工作小组,监督学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少先队大队部等机构,其负责人按相关章程和规定产生。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学校工会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共青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少先队大队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学校团委可提出设立相应的学生组织,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设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若干。各组设组长或负责人1-2人,实行聘任制和组长负责制。年级组长对德育处和分管年级领导负责,教研组长对教务处负责,备课组长对教研组长和年级组长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逐步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建立适当途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学校工作思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保障广大教职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机制。根据需要,建立由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订、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大会是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学校重要工作,通报学校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进行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组织进行干部和教职工民主评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定期召开教代会相关会议,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各项权益。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学校组织教代会进行改选。
第二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桥梁,在学校指导下开展工作。家长委员会可以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管理、人事安排等。学校可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应届小学、初中毕业生,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按照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成为学校初中、高中学生。学生人数、班级以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核定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并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定期接受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方式,对学生思想道德素养、身心健康素养、人文艺术修养以及学业水平等方面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录入成都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纳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时应准予毕业,并颁发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奖励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在学校寄宿。寄宿期间应遵守学校宿管制度,服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课程学习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省教育厅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定期行使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水平等的评价权,具有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建议权,校本课程的选修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生活习惯、学习习惯;
(三)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完成规定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选修的校本课程等学习任务;
(四)完成学校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取得劳动护照等;
(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申请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教职员工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奖惩制。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量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学校依法保障编外教职工相应待遇。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培训、进修等专业化发展机会,以创建优势学科、特色年级组等方式引领教职工成长发展,建设以教育专家、特级教师为龙头,各级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优秀青年教师为骨干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各类教育教学设施、用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获取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五)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获得学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按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了解学校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各自业务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可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参加奖励性学习;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校敬业,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劳动及艺术体育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以平等包容之心对待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着眼学生长远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注重与家长、社区交流,凝聚教育合力,积极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与同事和谐相处,友好竞争;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接受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及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班主任是学校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职工中符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成都二十中班主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或由学校安排担任班主任,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严格遵照《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开展班主任工作,使用相应设施设备,接受相关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享有班主任相应待遇。在评优选先、岗位聘任、晋职晋级、绩效考核等方面,班主任适当优先。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言行的,学校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聘用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因个人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行政后勤部门、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意见,经学校处理仍不认同的,可逐级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不断完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控制班级人数,科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国家课程,充分利用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导、地方课程为补充、学校课程为特色”“必修课为主,必修、选修、综合实践课相结合”的课程体系,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内、课外相结合”的教学体系。既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夯实基础,又关注兴趣爱好,实行分类分层教学,为学生差异化发展、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通过设立教师论坛、学习共同体、发展共同体等多种形式,鼓励教师开展学习、交流、研究、竞赛等活动,在优势学科建设和校本特色课程建设中,积极培养一批在省市及全国都有影响的名优教师、特色教师、专家型教师。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授课制为基础,分层、分类教学和个别辅导相结合,推行“走班制”教学。学校开设专门的校本课程对特长生进行培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设智慧校园,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办学方略,建立科研先行机制,以“研究驱动教师专业发展”“创建优势学科”“构建情智并育校本课程体系”为主线,以“团队主体,教师参与,专家引领”的工作方式,实现教科研与教育、教学、管理的融合,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能力,提升学校课程建设水平与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学校注重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做”的德育,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班主任工作为主要抓手,以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品德教育、生命教育、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生涯规划教育为核心内容,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为基本途径,以常规教育、纪律规则教育为基本手段,以情感体验和生活教育为基本方法,寓德育于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构建以“体验、感悟、实践”为特色的德育工作和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在加强课程建设的同时,搞好课堂教学改革,着力构建“情智并育、深度参与”的课堂教学模式,使课堂成为展现师生生命活力,展示师生创造激情的殿堂,促使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兴趣特长、心智体魄等方面充分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体育、艺术、劳动技术、心理健康等教育与学科教育并重,开设“大同讲堂”、“学生党课”、“学生团课”等德育校本课程,注重科技活动类课程、人文社会类课程与其他特色校本课程协调发展,着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意能力和创造个性,融科学人文并重于课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树立“坚韧、沉稳、向善、大同”的校训、“厚德明理,励志笃行”的校风、“勤谨执教,以情化人”的教风和“尚礼竞秀,求知同光”的学风。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促使不同禀赋和潜能的学生在各自发展层次和方向上均能有所发展、成长成才。
学校坚持办好新春音乐会、毕业歌舞晚会、艺术体育社团节、成人仪式等校园德育品牌活动,充实学校特色课程,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局规定,科学制定落实学校作息时间,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衡量教育质量的首要标准是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建立完善既注重过程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又注重教育教学结果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素质发展评价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及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或考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聘任具有高尚师德、较强学科能力、先进教育理念、较高教科研组织能力和工作热情的教师担任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教育教学任务、教师业务水平认定等方面工作。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党委书记的指导下,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代收费,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生伙食费和课后延时代收费由学生按自愿消费情况自主交纳,据实结算。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加强与社区、家庭的联系和沟通,构建教师、家长共同参与,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共同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学生发展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托周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教育资源,开发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特色教育活动和校外教育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广泛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与国内知名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渠道;开设国际理解教育课程,扩大与境内外姊妹学校、友好学校的国际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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